徵信調查少女以為愛上富商發現是運匠竟怒告性侵《未成年性交》

台北市一名少女「小薇」(化名),去年9月透過臉書認識了一名自稱「落魄大老闆」的郭姓計程車司機,雖曾多次

台北地檢署調閱LINE通訊紀錄後發現,小薇不但喊對方老公,還傳裸照給對方,認定為兩情相願,最後以與未成年性交罪起訴郭男。 郭男在去年初見小薇時,謊稱自己是廣告大亨,除了擁有片廠外,還曾接拍知名女星的內衣廣告。但由於自己罹患重病,將不久於世,才會偽裝成計程車司機,躲避仇家追捕。
兩人在認識半年後相約見面,由於郭男出手闊綽,小薇不疑有他,還隨著郭男到台北、新北、基隆等地發生性關係共14次,郭男則以平板拍攝下性愛的過程。期間,小薇曾多次央求郭男帶她去片廠觀看,但皆被郭以其他理由岔開話題,終讓小薇起了疑心,進而疏遠。
今年10月,郭男發現小薇與一名男性出遊,以為她另結新歡,於是以「公開性愛影片」為由威脅見面,小薇赴約後,竟被郭持改造手槍威脅,揚言要與她同歸於盡;害怕的小薇決定告訴父母,這起相差了近40歲的畸戀才水落石出。
由於郭男在應訊時表示自己「未強迫」小薇發生性關係,檢方徵信社調閱兩人LINE通訊紀錄發現,小薇除了喊劉男「老公」外,還曾傳裸照寫道「我在自慰,要高潮了!」等調情訊息,又從性愛影片小薇對鏡頭欲拒還迎,嬌喊「不要拍!」的模樣,判定性侵不成立,但仍依未成年性交、違反槍砲刀藥管制條例、恐嚇等罪名將郭男起訴。
刑法第 227 條 (對未成年人性侵害)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槍砲刀藥管制條例
本條例所稱槍砲、彈藥、刀械如下:
一、槍砲:指火砲、肩射武器、機關槍、衝鋒槍、卡柄槍、自動步槍、普通步槍、馬槍、手槍、鋼筆槍、瓦斯槍、麻醉槍、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。
二、彈藥: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、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、爆裂物。
三、刀械:指武士刀、手杖刀、鴛鴦刀、手指虎、鋼 (鐵) 鞭、扁鑽、匕首 (各如附圖例式)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,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。
刑法第 305 條 (恐嚇危害安全罪)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徵信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 346 條 (恐嚇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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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雲覆雨,但卻在揭穿對方真實身分後怒告「性侵」。